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丁○○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九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陳晴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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