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蔡明男
訴訟代理人 陳宏田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附表所示本票聲請法院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五一三九號裁
定准予對其強制執行,惟附表所示本票並非其簽發,而係遭人偽造身分證影本及
印章向被告貸款,再偽造附表所示本票,為此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其就附表所示
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於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
被告則以:附表所示本票確非原告所簽發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身分證為證,核與被告提出之原告身分證影
本不符,且證人即被告職員 李尚政 在本院亦證述其對保時,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之
人並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