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交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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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交簡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
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