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六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長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因一時酒醉失慮而持長刀恐嚇告訴人即哥哥甲○○致心生畏懼,且犯
後仍矢口否認犯罪事實,其犯行顯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又被告前於民國七十八年
間曾犯有妨害風化罪,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經減刑為二年九月,業於七
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執行並假釋期滿,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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