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八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丁○○○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三重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世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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