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一八八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更正標的物存放地點為台中縣○○鄉○○
路○段○○○巷○○弄○○號(聲請書漏載二二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