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先後多次犯行,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扣案之如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併依法宣告沒收。茲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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