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六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肆張、倍數表貳張、帳冊壹本、帳單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自任組頭經營六合彩賭博,足以助長民眾賭博歪風,惟犯後已坦承犯
罪事實、頗有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併依法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