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執他字第二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更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七號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三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誤繕為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