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遷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遷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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