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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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原告丁○○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