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丁○○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八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等涉有詐欺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丙○○部分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告乙○○通緝中),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八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行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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