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九0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聲請書誤載為一顆,毛重0‧三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毒品一包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五公克、包裝重0‧二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