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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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游松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松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松衡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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