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66號
原告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王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靖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