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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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66號

原告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王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靖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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