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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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承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朝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4月26日本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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