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張金滿

被告 張明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

法官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方瀅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