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張金滿 被告 張明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