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20,000元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罰金233,000元之範圍。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李世豪」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5,000元

(共四罪)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共五罪)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編號1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編號2、3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0,000元

犯罪日期

①113年8月11日

②113年9月12日

③113年9月19日

④113年9月22日

①113年3月27日

②113年3月30日

③113年3月30日

④113年3月30日

⑤113年3月31日

113年4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41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13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1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7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判決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7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確定日

114年1月21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4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2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2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263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20,000元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31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09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546號

113年度簡字第4145號

判決日

114年2月14日

113年12月16日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546號

113年度簡字第4145號

確定日

114年3月19日

114年4月11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5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42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