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20,000元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罰金233,000元之範圍。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揭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規範目的,綜合考量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李世豪」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5,000元
(共四罪)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共五罪)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編號1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編號2、3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0,000元
犯罪日期
①113年8月11日
②113年9月12日
③113年9月19日
④113年9月22日
①113年3月27日
②113年3月30日
③113年3月30日
④113年3月30日
⑤113年3月31日
113年4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412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137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1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7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判決日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057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113年度簡字第4343號
確定日
114年1月21日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4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2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2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263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20,000元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31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09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546號
113年度簡字第4145號
判決日
114年2月14日
113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546號
113年度簡字第4145號
確定日
114年3月19日
114年4月11日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5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4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