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博薰
張禧恩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被告 廖珦傑
魏士鈞
毛芮盈
侯麗 梅
張碧蟬
柯彥仰
葉軍鋁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85號、108年度偵字第5849號、108年度偵字第16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即施博薰、張禧恩、廖珦傑、魏士鈞、毛芮盈、 侯麗梅 、張碧蟬、柯彥仰、葉軍鋁涉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博薰、張禧恩、廖珦傑、魏士鈞、毛芮盈、侯麗梅、張碧蟬、柯彥仰、葉軍鋁(下稱被告施博薰等人)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施博薰等人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認罪,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施博薰等人及被告張禧恩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
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