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 蔡佳蓉蔡素美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提出被告 宋玠瑩宋輝龍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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