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56號聲請人 吳光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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