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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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進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539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周進成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前
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5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各事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21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欣生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公司111年11月7日成分鑑定報告3份等在卷可憑。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9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合計12.85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淨重0.0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3535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7日報告編號2A13D004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602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7日報告編號2A13D005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5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011公克,即欣生公司111年11月7日報告編號2A13D006號成分鑑定報告所指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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