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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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東原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瑋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佐 (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4頁)。是被告甲○○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揆諸前開條文,檢察官依法追訴,自屬適法。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
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另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4頁),足見其自我控制能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復參酌其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殯葬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毒偵緝卷第4頁),被告戶役政資料所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情(見本院卷第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仲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居基隆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3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1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7月14日19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東縣○○市○○○路00巷0號6室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7月14日19時20分許,接受定期採尿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與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為:Z000000000000)、勘察採證同意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7月29日慈大藥字第1100729007號函暨檢驗總表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馨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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