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一號
聲請人戊○○
丙○○
丁○○
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九五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九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九五號、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三四八一號執行卷審核無訛,並查明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確無民事訴訟事件、支付命令聲請或調解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王國忠~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