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官信成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