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七號
被告辛○○原告乙○○
丙○○丁○○戊○○己○○庚○○甲○○○右七人共同 黃金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張茹棻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