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乙○○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一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緩刑及保護管束之宣告均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乙○○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二八號(起訴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九○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自九十一年六月起迄今未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觀護人多次告誡、訪視均未果,其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確定判決正本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新案報到應行遵守事項影本、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影本、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具結書影本、執行護管束命令影本、該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甲○玲護自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甲○玲護自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甲○玲護自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甲○玲護自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甲○玲護自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影本各一份,足認受刑人未遵守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之觀護人報告一次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確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三項之規定相符,聲請撤銷其緩刑及保護管束之宣告,洵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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