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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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柯彩燕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