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四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銘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群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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