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⑴緣原告於民國七十年五月間與被告在嘉義縣新港鄉結婚,至今二十一年,夫妻
間感情原本融,詎自八十六年四月間起被告常常在外賭博,時常深夜未歸,原告初則以和為貴百般忍,然被告竟得寸進尺,自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外出至今未歸,更在外居住不理家務,小孩無人照顧,查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所明定,為此,訴請被告履行同居。
⑵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在家裡擺二、三桌賭博,我才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出
手打她,之前被我抓到她還跟其他男人在車上,我沒有不讓被告回家,我希望被告回家及回家後安分守己。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及切結書影本一件為証,並聲請訊問証人即兩造之子 趙偉翔 。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我現在回娘家住,如果我回去的話,原告會打我。我離家九個月,是原告不讓我回家,我有打電話跟小孩子聯絡,我是在九十年九月十七日離家的,當時我在家裡打牌,原告一回家就打我。我有賭博,我因為沒有工作,所以離家後我才跟我女兒拿錢。原告要給我保證,也要給我生活費我才要回去。
三、本院依原告之聲請訊問証人即兩造之子趙偉翔。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係夫妻關係,被告自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離家在外居住,不理家務之事實,業據証人即兩造之子趙偉翔到院証述明白,並有其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証,被告對其自九十年九月十七日離家迄今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伊係在家賭博被告原告打才離家,原告不讓被告回家云云。然查,原告否認有不讓被告回家之情,且被告前曾與其他男子有不正當之往來,業有原告所提被告書寫之切結書影本一紙在卷可參,且經証人即兩造之子趙偉翔到院証稱:媽媽常常帶別的男人回家裡睡覺被我看到等語,顯見被告利用原告遠赴大陸工作時為不正當之行為,復在家聚賭,原告返家發現此情一時激忿出手毆打被告,原告雖有不當,但被告亦非無責,本應自我檢討,然時隔近年被告然據此拒絕返家,難謂有拒絕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綜此,被告所辯顯無可採,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為夫妻關係,且被告離家出走迄未返家,復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之事實,已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現存之夫妻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