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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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一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0─000000000號),及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對於裁決書註銷伊的駕駛執照不服,因為伊家人收到裁決書後並未轉交給伊,致伊未依時去繳納罰鍰,且伊闖紅燈亦是不得已,因為伊當時所附載乘客持槍要求伊闖紅燈,伊不得不聽從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甲○○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二時三十二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途經限速四十公里之台北市○○○路○段○○號時,竟以時速七十八公里速度行駛,超速三十八公里,嗣後又於同日二時四十一分許,途經限速四十公里之台北市○○路時,竟以時速六十九公里速度行駛,超速二十九公里,均經警方照相採證逕行舉發,此有台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二件及照片影本在卷。又系爭車輛屬於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所有,文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收到前揭違規通知後,以申請書連同甲○○之駕駛執照影本持向監理所辦理該違規應歸責於實際駕駛人甲○○,有申請書影本及甲○○駕駛執照影本在卷可證。又監理所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0─000000000號),及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六字第裁四0─000000000號),均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甲○○,經甲○○在郵局掛號回執上蓋章、簽名,此有裁決書及掛號回執影本各二件在卷可證。因此本件異議人已收到裁決書之事實明確,異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而由監理所易以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異議人雖稱其家人收到裁決書而未轉交云云,縱屬真實,亦係可歸責於異議人事由,不得以此免除其應受之處分。至異議人辯稱其遭乘客持槍命令闖紅燈云云,亦與本件超速違規事實不相干,況異議人未有任何報警之證據證明,是以所辯不足採取。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