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貫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貫澤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原記載「…,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等語部分,應更正為「…,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竟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速偵字第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1年1月24日起至112年1月23日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顯見其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竟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緩起訴期間內,再度酒後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無足取。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案幸尚未造成他人受傷之不幸事件,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與被告本案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情節非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255號被告侯貫澤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貫澤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1年1月24日至112年1月23日(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11年3月12日21時30分許起至翌(13)日2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樓,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而於同日2時44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RR-9281號自用小客車自上址地下室開上騎樓,欲交給代駕,因未繫安全帶,經警予以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遂於同年月13日3時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貫澤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檢察官鄭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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