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原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英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英環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潘英環於民國110年2月17日0時許,在址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之「好樂迪KTV」門口附近,因故群聚,嗣身著制服之員警 顏敬庭余任 於接獲報案後到場處理,然潘英環明知顏敬庭、余任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0時3分許,對顏敬庭、余任辱口出「操你媽的」等語,足以貶損顏敬庭、余任之名譽。
二、案經顏敬庭、余任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均經被告潘英環、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俱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得作為證據使用。另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有口出「操你媽的」等語,且知悉告訴人顏敬庭、余任為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並理解「操你媽的」等語為帶有貶意之不雅粗俗之言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涉犯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被告辯稱:伊當日縱然有口出如事實欄一所載之言語,惟並非針對該2名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所為之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口出「操你媽的」等語,僅為酒後一時情急、情緒性話語,並無侮辱員警之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地,出口「操你媽的」等語,且知悉證人顏敬庭、余任為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並理解「操你媽的」等語為帶有貶意之不雅粗俗之言語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1至6頁,偵卷第29至31、43至45頁,本院卷第127至1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顏敬庭、余任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偵卷第39至41頁),復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影片譯文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職務報告、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潘英環涉嫌妨害公務現場測繪圖、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本院勘驗筆錄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警卷第11至22頁,偵卷第51至52頁,本院卷第129至13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本院勘驗執勤員警顏敬庭、余任所提供之事發現場密錄器內容,勘驗內容如附表一、二所載,其中就附表一:2分37秒所載「被告:操你媽的(此時被告的臉面向承辦員警)」以及附表二:0時11分00秒所載「被告:我真的覺得你們……操你媽的(被告與B警員方向為面對面,並對B警員罵,同行友人隨即摀住被告的嘴巴)」,由被告出口時,臉所朝向之方向觀之,被告出口「操你媽的」顯係針對到場執行職務員警所為之侮辱無訛,且綜觀當日事發之經過,係被告對於到場執行員警所執行之職務有所不滿,始出口「操你媽的」等語,嗣後員警將之逮捕後,被告仍持續出口「操你媽的」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即附表一、二),據此均足徵被告所言「操你媽的」等詞,顯係辱罵到場執行職務員警甚明。是被告雖執前詞置辯,顯屬無稽。
(三)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為要件。所謂當場侮辱,係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場所侮弄折辱而使公務員難堪,行為人以言語或舉動侮弄折辱均屬之,且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當時視聽所能及之處所為之,即足以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只要對於公務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職務有所認識,進而決意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者,即具備本罪之犯罪故意。次按侮辱,乃謾罵嘲弄或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行為人須出於主觀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業已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者;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就行為人前後連貫之語意、舉動及當時之態度、語氣等,有無含有輕蔑侮辱之意思,且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事以為斷。而「操你媽的」為帶有貶意、不雅粗俗言語,倘係對人直接謾罵,自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客觀上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被告因認自己遭員警不當之盤查並與之肢體有所接觸,而一時氣憤,對執行職務之員警口出「操你媽的」穢語等情,依當時客觀情境,被告基於表達自身不滿而口出「操你媽的」,已可使聽者感受陳述人情緒激動,應屬攻擊性之言詞,顯與口頭禪有別,且被告當時之音量非低,核與一般口頭禪、自言自語僅係輕聲說話,而無意願使他人聞及之情形迥異,被告上開言語實已貶損到場執行職務員警之尊嚴及評價,並使其等感到難堪與屈辱,難謂被告主觀上無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是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口出「操你媽的」等語並無侮辱之意,無足憑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及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二)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先後以「操你媽的」等(即附表一、二所示)穢語辱罵告訴人即到場執行職務之員警顏敬庭、余任之舉動,各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因其所侵害者為個人法益,則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辱罵告訴人等,同時侵害其等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故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等為上開侮辱行為僅侵害一國家法益,應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公然侮辱罪及侮辱公務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等,所為不僅有損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亦影響社會公共秩序之維持,且對告訴人等之人格權造成侵害,實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等、檢察官對於論罪科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1、140頁),念及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並無其他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或獲得諒解,暨被告於審判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目前為打零工、日薪約新臺幣1,200元、家中尚有2名子女及母親待其扶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興儒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檔案編號:2021_0218_000152_454.MP4
日期:2021/2/18時間勘驗內容1:54警:你罵我神經病幹嘛?1:55同行友人:沒有啦,他真的酒醉了啦,沒事沒事(手拍被告肩膀、胸部)1:57被告:誰罵你啦!年輕人同行友人:沒事沒事(手拍被告肩膀、胸部)1:58被告:誰罵你了啦同行友人:閉嘴啦(事圖將被告拉靠近自己)2:02被告:兄弟,誰罵你了啦,到底誰罵你了啦2:05警:你呀2:06被告:為什麼你下來可以這樣對人家啦(將手平舉指向員警)2:07警:下來對你們怎樣?2:09被告:我覺得你們沒有搞清楚狀況耶2:11警:是誰要搞清楚狀況?2:16警:是誰要搞清楚狀況?2:17同行友人:他是在講我啦,他是在講我啦2:18警:什麼時候變成是在講你了2:19同行友人:他講我啦,沒事,我處理就好了啦,沒事2:20警:他是講我們2:22同行友人:沒事啦沒事啦,我跟他吵架,真的沒事啦沒事(事圖將被告拉靠近自己)2:28同行友人:兄弟啦2:29警:不要亂講話2:32被告:不要再拉我了啦,你不要再拉我了啦2:33警:不然要怎樣?(台語)2:37被告:操你媽的(此時被告的臉面向承辦員警)2:38(同行友人隨即用手摀住被告的嘴巴,且現場員警及被告相互拉扯)(此時執行員警身穿員警制服)附表二:
檔案編號:2021_0218_000905_049.MP4
日期:2021/2/18時間勘驗內容0:09:23A警員:都留下來0:09:28被告:怎樣?幹嘛?我們下來剛唱歌完而已呀(員警往好樂迪方向走去)0:09:36背景音聽到:神經病喔,操你媽(密錄器只有錄到聲音無法辨識是誰所言)0:09:37A警員:罵什麼啦(員警往被告方向走去,此時被告面向警車低頭,聽聞員警說話抬起頭來轉向走到員警)0:09:39同行友人: 麥克 (事圖拉住被告)0:09:40被告:我在罵車子啦(手指警車)0:09:41A警員:你罵什麼啦?你罵什麼啦?(疑似手拉被告外套或推被告肩膀)0:09:43被告:ㄟㄟㄟ同行友人:大哥大哥他沒有罵什麼啦(將被告拉住)0:09:45-0:09:52A警員:你罵我什麼、你罵我什麼、你罵我什麼、你罵我什麼(手指著被告)0:09:53被告:誰罵你啦0:09:54A警員:你罵我神經病餒同行友人:大哥大哥沒有啦,他沒有罵你啦,他酒醉啦0:10:06同行友人:不好意思啦他酒醉了啦0:10:08A警員:酒醉就可以罵人是不是?0:10:10同行友人:沒事啦大哥,真的沒事真的沒事,不好意思啦,我拉他去旁邊就好了0:10:15A警員:來,你過來,你罵我神經病幹嘛?0:10:18同行友人:沒有啦,他真的酒醉了0:10:19被告:誰罵你啦,年輕人!誰罵你啦,年輕人!0:10:27被告:到底誰罵你了啦?0:10:28A警員:你呀0:10:29被告:為什麼你們下來可以這樣對人家啦0:10:30B警員:我們下來對你怎樣?0:10:31被告:我覺得你們要搞清楚狀況耶0:10:33A警員:我有對你怎麼樣嗎?0:10:35被告:你這樣還沒有對我怎麼樣嗎?(同行友人摀住被告的嘴巴)0:10:36警:誰先罵人的?0:10:38B警員:是誰要先搞清楚狀況?0:10:39同行友人:他是講我啦!他是講我啦!0:10:41A警員:什麼時候變成講你了0:10:42同行友人:他是在講我啦沒事沒事,我處理就好了啦,他是在講我們啦沒事啦,我在跟他吵架,沒關係啦,兄弟啦0:10:52B警員:不要亂講話0:10:53被告:你不要再拉我了,你真的不要再拉我了啦(甩開友人)0:10:57B警員:不然要怎樣?不然要怎樣?(台語)(往被告方向走去)0:10:59同行友人:沒事啦0:11:00被告:我真的覺得你們……「操你媽的」(被告與B警員方向為面對面,並對B警員罵,同行友人隨即摀住被告的嘴巴)0:11:03警:逮補(眾人相互拉扯,無法辨識特定之人)0:11:11-0:11:21被告:我怎樣了我怎麼樣了我怎麼樣了我怎麼樣了啦「幹」你逮補試看看。(眾人相互拉扯,從密錄器影中無法辨識特定之人拉扯。)(中間互相推擠拉扯叫囂)0:11:35警:壓制,壓倒(密錄器只有錄到聲音)0:11:44被告:「操你媽」你打我是不是啦0:11:46警:誰打你啦0:11:48同行友人:他也沒幹嘛,你為什麼要打他啦0:11:52同行友人:不是呀為什麼警察可以打他啦0:11:53警:我哪裡有打他0:11:54被告:「操你媽的」0:11:57同行友人:怎樣啦,噴什麼辣椒水啦0:12:00警:好,先離開先離開0:12:02-0:12:05被告:「幹…操你媽的」0:12:30被告:我罵誰了?(台語)警:我跟你講喔,注意你的言行喔,我們在執行公務喔(被告被員警壓制在地)0:12:44-0:12:56被告:我沒有辦法呼吸了我沒有辦法呼吸了我沒有辦法呼吸了0:12:56警:手(將被告手拷手拷於背後)0:12:58被告:我現在沒有辦法呼吸你聽不懂是不是警:我沒有壓著你喔0:12:59被告:我現在沒有辦法呼吸啦!聽不懂嗎(台語)0:13:02警:沒有人壓住你喔0:13:03被告:阿不然餒,你拉著我的手幹什麼0:13:07警:你可以這樣罵人是不是啦0:13:08被告:阿你們為什麼要…你們就很莫名其妙,我們做了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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