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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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443號上訴人 陳威廷 被上訴人 李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出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萬7,564元及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61萬7,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趙悅伶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