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苗介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呂旻憲 相對人即債權人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理人 吳清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麗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查得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以附表所示之內容處分清算財團財產,惟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中之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上開舊股票而有選任管理人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已於112年3月1日以新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清4字第00739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