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原告 吳宛臻 被告 方妍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