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5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鎮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尚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另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更新審判程序,並通知公訴檢察官及傳喚被告、告訴人盧冠廷、方鈺萍、沈雅芬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