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28號原告 呂振鴻
林俊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林時璧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37萬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