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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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3號原告 詹秀鳳 被告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萬7,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