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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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18號
原告 陳威廷
被告 李益中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林琬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判決書
第1頁第14至16行
主文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2,43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書
第4頁
第3至7行
為170萬6,292元(計算式:⒈機車修繕費用0元+⒉醫療費用59,392元+⒊就醫交通費用1,377元+⒋住院膳食費0元+⒌增加生活所需4,435元+⒍看護費用116,000元+⒎不能工作損失252,500元+⒏營業損失0元+⒐勞動能力減損117萬2,588元+⒑精神慰撫金12萬元)。
為67萬0,963元(計算式:⒐勞動能力減損11萬7,259元)。
判決書
第4頁
第13至14行
金額後,原告仍得請求被告賠償163萬7,765元(計算式:172萬6,292元-8萬8,527元)。
金額後,原告仍得請求被告賠償58萬2,436元(計算式:67萬0,963元-8萬8,527元)。
判決書
第4頁
第15至17行
⒌承上,原告固得請求被告賠償163萬7,765元,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萬元(本院卷一第375頁),本院亦僅得在此聲明範圍內為判決,一併指明。
刪除
判決書
第4頁
第18至20行、
第23至24行、
第25行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自112年2月4日起(附民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萬2,436元,及自112年2月4日起(附民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判決書
第10頁
即附表一編號⒐⑶③倒數二行
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17萬2,588元(詳如附表三計算式)。
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1萬7,259元(詳如附表三計算式)。
判決書
第14頁
依 霍夫曼 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新臺幣1,172,588元【計算方式為:303,000×3.00000000+(303,000×0.00000000)×(4.00000000-0.00000000)=1,172,587.0000000000。其中3.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年霍夫曼累計係數,4.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5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2/12+0/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新臺幣117,259元【計算方式為:30,300×3.00000000+(30,300×0.00000000)×(4.00000000-0.00000000)=117,258.00000000000。其中3.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4年霍夫曼累計係數,4.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5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2/12+0/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