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原告 陳秋虹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被告 陳韋呈 追加被告 張玉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
賴奐宇 律師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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