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夫榮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唐夫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唐夫榮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七四四一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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