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俞大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執行羈押,同年四月一日期滿,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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