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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