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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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叁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並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參拾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