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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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該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九一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盜取財物等罪,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該院八十九年和判字第○六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榮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