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8號原告建杰建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被告 周明雄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3061、3062、3063、3064、3065、3066、30
67、3068建號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80元,惟嗣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5日追加備位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400萬元,及自本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9,5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1,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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