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13號抗告人建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 相對人 周明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返還房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抗告人之原審特別代理人羅宗賢律師,有原審卷附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71頁)。乃抗告人遲至106年3月10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上開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楊熾光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但得聲明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忠正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