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4號債權人 陳思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昕 、 陳泰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陳昕、陳泰翔之住居所,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補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相關之證物影本以證明債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