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8號抗告人 王勝仕 被抗告人 周明雄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8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能補正可合法代表建杰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2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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